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曲某某,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某,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3月25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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