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曲某某,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某,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3月25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