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1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