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王柯鑫,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刘文福,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柯鑫诉被告刘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柯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87.5元,另8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