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14号
原告:杨淑萍,女,现住延吉市新元公寓。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男,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马生龙,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萍于 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杨淑萍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