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01138号
(2015)宁民管字第17号
原告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银社。
被告庙三能源公司。
负责人朱增武。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前郭县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跃忠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