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81号
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吴桂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歆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旭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