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汉冰诉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11号

 

 

原告:施汉冰,男,现住延吉市兴安街大集。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男,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马生龙,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汉冰诉被告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汉冰于 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汉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汉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施汉冰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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