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李丽。
被告:李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海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丽。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