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479号
原告:宋秀丽,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宋秀华,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丽与被告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丽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秀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宋秀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