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荣与吉林市昌区新建社区养老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458号

原告:赵万荣,男,194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赵德杰,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街道厂区内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

原告赵万荣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新建社区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赵万荣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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