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女,该支行职员,现住延吉市家顺家园。
被告:彭为金,男,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
被告:彭为富,男,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
被告:彭为贵,男,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彭为金、彭为富、彭为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原告预交572元),共计2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