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3号
原告:庞学忠,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崔红卫,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学忠与被告崔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学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学忠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学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庞学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常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