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24号
原告:丁树林。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
被告:任起田。
委托代理人:田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林诉被告任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树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少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辛 聪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姜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