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郝晶伟。
被告: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晶伟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郝晶伟。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2015)宁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郝晶伟。
被告: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晶伟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郝晶伟。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