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杨清江,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
被告:孙延刚,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生,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飞宇金伦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诉被告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杨清江。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