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229号
原告: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岩。
委托代理人王喜昌。
被告:薛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紫星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贾志忠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秀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