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08号
原告:侯庆华,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正阳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男,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马生龙,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华诉被告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华于 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侯庆华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