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耿立新,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文庙胡同1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邢铁坚,该公司经理。
原告耿立新诉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