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立新与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耿立新,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文庙胡同1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邢铁坚,该公司经理。

原告耿立新诉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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