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诉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朱波,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迪,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衣美辑,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波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迪、衣美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原告朱波负担。

审 判 长  于萍楠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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