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王英,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志颖,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梁新,男,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第三人:邹继芬,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梁志国,男,住吉林市船营区。与邹继芬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志颖、梁新、邹继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柏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3元,减半收取6876.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审 判 长 于萍楠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