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59号
原告:曲丽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丽萍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