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隋舒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舒兰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