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张云平,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志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张云平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元艺霖
(2015)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张云平,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志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张云平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元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