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1号
原告:孙洪义,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程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义诉被告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