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10号
原告:王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杨库,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杨库,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舒兰市滨河花园43号楼16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畅、杨库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畅、杨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