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92号
原告:孙某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孙某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