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显春诉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朱显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付亚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李长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春与被告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王静波、第三人李长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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