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朱显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付亚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李长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春与被告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王静波、第三人李长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