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28号
原告:宁淑慧,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淑慧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淑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