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文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王玉文,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文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