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90号
原告:万年冬,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志国,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年冬诉被告张志国、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年冬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国、张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冬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国、张志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年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