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韩民,男。
被告朱万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韩民的住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民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对被告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