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刘淑范,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二祥,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范诉被告李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范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刘淑范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