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