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李娜,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庞影,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李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李娜,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庞影,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庞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李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