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王秋实,男,现住白山市抚松县。
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实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