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实与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王秋实,男,现住白山市抚松县。

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实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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