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谢卫东,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沙起航,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史宝国,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东诉被告沙起航、史宝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谢卫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