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龚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艳杰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龚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艳杰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