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邵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邵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