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5-1号
原告:王威,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刚,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范喜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越,该公司法务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陈玉刚、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5年12月7日以和被告陈玉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回对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