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子辉与王爽、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田子辉,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郭晶,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辉诉被告王爽、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田子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田子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田子辉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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