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田子辉,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郭晶,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辉诉被告王爽、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田子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田子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田子辉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