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霍兴原,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崔梁,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范冬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兴原诉被告崔梁、范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兴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兴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8元,减半收取9054元,由原告霍兴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