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朋辉与宁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9-1号

原告左朋辉,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宁家良,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朋辉诉被告宁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左朋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左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0元,由原告左朋辉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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