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9-1号
原告左朋辉,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宁家良,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朋辉诉被告宁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左朋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左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0元,由原告左朋辉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