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周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立峰,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诉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乐负担。
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爽
(2015)西郊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周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立峰,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诉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乐负担。
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