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朱万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朱万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