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于彦玲,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樊毅然,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玲诉被告樊毅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于彦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