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品生与孙守华、于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王品生,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守华,女。

被告于海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生诉被告孙守华、于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品生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品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品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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