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王品生,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守华,女。
被告于海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生诉被告孙守华、于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品生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品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品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