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艳杰、纪艳风与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纪艳杰,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纪艳风,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高国,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艳杰、纪艳风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艳杰、纪艳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艳杰、纪艳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纪艳杰、纪艳风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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