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王世华,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高丽君,女。
被告李宏伟,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华、高丽君诉被告李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华、高丽君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华、高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华、高丽君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