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82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魏世杰,男,1973年9月11日生,住吉林市永吉县永吉大街17—2—21号。
委托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洋,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团结路6—17号。
被告:吴家成,男,1977年3月8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33—3—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杰诉被告宋洋、吴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杰以被告宋洋现在看守所羁押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洋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世杰撤回对宋洋的告诉。
审 判 员 李 赞
代理审判员 徐 蕾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