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徐阳,女,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蕴锋,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笑春、衣静,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阳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爽
